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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福州市鼓樓區(qū)銅盤路6號農房大廈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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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會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guī)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理事會的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對行業(yè)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年度財務報告);
(四) 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四條 由1/5以上會員或1/4以上的理事提議,可向本會秘書處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應當說明需公開的事項、申請信息公開的理由及動機,秘書處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請理事會后對所要求公開的事項進行公開。
第五條 信息公開是本會的持續(xù)責任,本會應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公開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福建社會組織網站,其它信息公開,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或其它合適場合上公開等。
第六條 本會發(fā)現(xiàn)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fā)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本會信息公開事務。
第八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guī)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fā)。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yè)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yè)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tǒng)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fā)布披露。
第十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fā)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yè)的信息動態(tài),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yè)務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議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yè)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